抒真《犯接吻》附记
岂明附白:我住在北京,却没有听见这条新例,但《申报》是有信用的报,他的专电总不见得会是错的。反正警厅定出新例并不登报,也不在地安门外等处揭示,所以我们无从知道,而且在我们胡同口的派出所又顾虑我的绅士面子,不曾来通知,——(倘若来通知,便有点像预知我是要“犯”这个的人,未免面子上不好看了。)据我的推测,这条刑法大约只是保护闺秀,惩戒狂且的,论理该是亲告罪,所以抒真先生大可不必悲观,反正恋人间总不会有人去控告的。不过我或者猜不中,倒是如文中所说,系禁止在街上接吻的也未可知。抒真先生问我的意见,我想“法理”可以不必妄谈,单讲事实则这条例倒也定得对,是应有尽有的,而且,这个年头儿,只定四十元或四十天的刑罚,实在着实不重。总算还好,接吻这个字也还不讳讲。日本便不然:十五六年前,内田鲁庵译了一本显克微支的小说《第三人》(pa tria),改名《二人画工》,预备出板,却被政府禁止了,问他的理由,曰“因为书里的接吻太多”!
丙寅中元日。
* 刊一九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语丝》第九十四期,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