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嫁潜逃的罪
在外省的报纸上见到这样的一条新闻。
“司法部训令高等厅云,照得取缔离婚,迭经通令在案,兹查各处女生,每受不正当之学说煽惑,以致临嫁潜逃,如遇类似此案之发生,应以奸非罪论,倘当事人无从获案,亦应究办女生之父母,务正风化。除分行外,合行令仰遵照办理。”
这条新闻,似乎记者不很注意,只用小字排在第三板的末尾,北京的报上也不见登载,大约以为是无足轻重的事,但是我觉得这却有很重大的意义,因为它明白的表示出中国司法界的缺点来了。我不曾留心现在司法总长是谁,也不知道奸非罪是什么东西。只觉得“临嫁潜逃”的问题,不是这样就可以解决的。法政学校的课程是怎样的,我全不明白,但社会学总是有的罢,即使文化史,道德思想变迁史之类,或者没有。倘若万一这个也是没有,那么我想这总应该加添才好,因为缺乏这样的常识,不免容易闹出笑话。最好还讲一点钟的“人类婚姻史”,庶几更能了解婚姻制度变迁的情形,对于“临嫁潜逃”的问题略为推究它的原因,另外去想一种调剂的方法,不至于把它与临阵脱逃相提并论,那就好了。这个调剂的方法是什么呢?据我想,最简单的是取消父母擅将女儿许给人家的权。本来嫁丈夫到底非临阵之比,决不用什么潜逃。然而“女生”——据我所知则二十年前的小姑娘们也有潜逃的,不过她们是逃往尼庵或死里去罢了,——乃要潜逃者,推厥原因岂非由于被强迫的去嫁丈夫乎?倘将这个原因去掉,那里会再有潜逃的事情。我这一个非正式的条陈,此时也不希望即蒙采用,但细读部令,觉得与我的意见亦并非没有相同之点。我说“临嫁潜逃”由于父母的代定婚姻,然则潜逃如真于风化有伤,父母亦不能辞其责,“究办女生之父母”,真是办的不错;虽然不曾明令禁止他们的代定,但鉴于被究办之频繁,即使家中不发生别的悲剧,亦当憬然悔悟,潜逃与代定之陋习均可以改革矣。此我所以对于以临嫁潜逃为奸非罪不免怀疑,而对于究办女生之父母则深表同意者也。
* 刊一九二四年三月三日《晨报副刊》,署名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