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书与印书
著书与印书,这自然是极光荣伟大的事业;但有几点,我以为当事人现在应当加以注意。先就“著书”一方面来说,那荒谬的开倒车的思想,不能容留于今日;未成熟的作品,作者自宜谨慎的加以考虑和锻炼;这些“老生常谈”都是不必说的了。此外有一件小事,我以为倒应当下细讨论一下,就是:我们常见有一种作品,每每复见于作者的好几种集子里,我觉得这是不很妥当的。但我的不赞成,倒并不以为这样是作者要增加作品的数量,和版税稿费的收入;乃是因为这样与读者实在不方便的缘故。而且我的意见,也并不绝对的反对一种作品收入于几种集子里,(因为复收稿件有时也有必要);我以为只要在下面这几个条件范围之内,一种作品收入几种集子里也是可以的,这条件就是:
1 复收的文章,当与本集中作品的共同性质相同。
2 复收的文章,不可复收到三四种集子以上。
3 复收的文章,字数不可太长。
4 复收的文章,篇数不可太多。
至于“印书”一方面,我以为也有一件小事可以讨论,就是:近年来新兴的新书店很多,他们鉴于老书店商务中华等家印的书天地头太少,而且书的开头又没有空页,阅者阅书后如有什么批评或感想,都没有地方写出来。所以他们印书的时候,在正文的四周,留的空地较多,而且在书的前后,也留有空页一二页,这自然是很好的。但可惜后来却变化了,他们把正文四周的空地弄得更大了,而且书前后的空页,也多至四五页以至于六七页了。空地与空页多了,如不算在书价里头,自然阅者也没有什么不好;但书局又那肯这样慷慨呢?所以结果还是阅者吃亏。这样我以为是不公德的事。至于有几家书店近年出版的“情歌”之类的书,尤其要令人失望。因为他们在卅二开的本子上,每页(page)仅仅印歌一首,(共四句,计二十八字);一百首四句头的情歌,连同注解约略不过三千字之谱,但是便要卖两毛钱,这直等于普通出版物两万字的书价了。虽说这种情歌是很可宝贵的,但与他种出版物的价值,似乎还不至七与一之比,所以我至于要失望了。
* 刊一九三〇年八月三十日《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第六卷第一期,署名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