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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之踣”的问题
    “不之踣”的问题
    五月十九日学灯上《真是“之”不得么》一篇讨论里,钟义让先生引了“君子居之”等五句的例,来证明林琴南先生的“而方姚卒不之踣”的之字并无不合。但我仔细看过,觉得那五句例是对的,而“不之踣”却仍旧是不对,不免是“不通的句子”。
    我承认之字可以作“于此”解,所以“君子居之”等五句是古文中通用的句子。这里所用的之字都是地位的副词,仿佛英文there的意思,而且上边的动字多是指示存在的内动词。钟先生说不之踣的之字是“指明时间”,但所引的例都是指地位的,所以那五句的合法,不能作这一句的辩解。
    古文中常用的“死之”这一句话,也可以证明内动词下不妨用之字。这个之字本来是“同类的止词”,但也可以作于此解,“死之”即是死在这件事里,然而说不踣在这件事里,似乎太累坠了。古人又只说“死之”而不曾说“不之死”,那么即使“踣之”准死之的例算是通用的句子,而“不之踣”仍旧是不合的,因为在钟先生所说的实际文法所根据的文例上,肯定与否定的规则并不一样,现在没有“不之什么”的例,单引了“什么之”的例来作证,实在是不生效力的。据我们所知道的例,只是“未之思”“不之见”这些话,倘若根据这条已知的文例看去,不之踣一句里的之字总是不合,——至少等到在古文里头寻着之字当副词用的“不之什么”的有普遍性的文例为止,林先生的这半句古文不能不暂时被说为不通而被摈于古文的实际文法以外。
    * 刊一九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晨报副刊》,署名仲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