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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无理心中”
    再谈“无理心中”
    湘萍先生:
    我的意见已经写在前次的回答里,现在不想再说什么了。但我有一句话要告诉先生,便是我并没有要处贵友以极刑,或定以什么大罪。我现在还不能绝对地反对任何杀人的行为,但我们所讨论的单是为恋爱而杀人这一个问题,在这一点上我始终是觉得爱与加害是不能并存的,虽然先生或者以为“爱是不加害与人的”这一句话是不合理。我也知道爱与死并不反背,或者还可以说死倒是爱之极致;但也这只是“合意心中”才对,至于杀他的爱人与自杀,无论是同时同地同归于尽也罢,不归于尽也罢,反正都是“无理心中”,说得漂亮一点是“死之胜利”,总之是变态的行为,至少在我个人是不喜欢的。
    十六年一月五日 周作人
    *刊一九二七年一月十五日《语丝》第一一四期,原文中周湘萍来信未录。